参保条件
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,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:
1.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城乡居民;
2.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、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;
3.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、中小学校、中专技校、幼儿园在校学生;
4. 在内地(大陆)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,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
参保材料
单位参保材料
1.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
2.《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》(加盖单位公章)
城镇居民参保材料
1.有效身份证件
2.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》
职工参保材料
在职职工:①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》(含增加、中段、终止、恢复、在职转退休,需加盖单位公章)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
灵活就业人员:①有效身份证件②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》